倍受注目的全国首例省级政府控告企业生态环境伤害赔偿案——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伤害赔偿案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金环境修缮酬劳等费用5482.85万元。这是中筹办、国办印发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》许可省政府可以驳回生态赔偿金伤害诉讼之后,省级政府作为独立国家原告,首次驳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。
在当天的庭审现场,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,2014年4-6月期间,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,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置碱液102.44吨,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转交不具备危废物处理资质的李某展开处理。李某将其中49.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“转包”给孙某,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必要废气到长江,相当严重污染了长江取水口,导致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。其间,李某又将其中53.34吨的废碱,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理,丁某将这些废碱必要废气到新的通扬运河中,导致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。
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,被告共计导致靖江市生态环境伤害费用1786.26万元。转换靖江市生态环境伤害费用,兴化市的生态环境伤害费用为1877.64万元。此次污染事件再次发生在长江禁渔期,对长江水域中下段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,被告因此应该赔偿金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818.95万元。
此外,被告还要分担评估费26万元。 经法院释明,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请将莆田的生态环境伤害修缮费用从769.92万元减少到1877.64万元,将两地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缮期间损失费用亦适当从原本的1265.09万元减少到1818.95万元。
再加评估费、律师费,赔偿金总额从原本的3845.27万元,减少到现在的5532.85万元。这是因为,由于水流速度、环境容量等因素,废碱被排出新的通扬运河对莆田的危害远比排出长江对靖江大,因此生态环境伤害修缮费用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缮费用不应适当提升。
*惜,法院裁决被告赔偿金原告环境修缮费3637.90万元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.95万元、评估费26万元,计5482.85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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